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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预警(2023-10-17)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一、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123.4%,日本41.1%,实施期限5年。

2023年8月11日,商务部收到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氢碘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氢碘酸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 123.4%

(Iofina Chemical,Inc.)

2.其他美国公司 123.4%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1.1%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氢碘酸,又称碘化氢。

英文名称:Hydriodic Acid,Hydroiodic Acid或Hydrogen Iodide,简称HI。

化学分子式:HI。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氢碘酸是碘化氢的水溶液,新鲜时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在空气和日光下很快析出碘而变为棕褐色。分子量为127.91,常压下沸点在100℃-130℃之间,熔点范围在-50.8℃-0℃之间。具有强腐蚀性和强还原性,稀释的氢碘酸与许多金属(包括铝、锌、钙、镁、铁、锡和所有碱金属)反应产生易燃氢气,并与这些金属的氢氧化物、碳酸盐和盐反应产生金属碘化物。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醋酸的催化剂、制备碘化物、还原氧化石墨烯、集成电路蚀刻剂、化学和医药中间体、消毒剂、染料及香料的原料、分析试剂等,是有机化学中重要的还原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111990。该税则号下除氢碘酸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10月16日开始,应于2024年10月16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176、65198435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10月15日

附件:

氢碘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及附件).pdf

氢碘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二、美国企业对特定一次性汽化器装置及其组件和包装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3年10月13日,美国R.J. Reynolds Tobacco Company、美国R.J. Reynolds Vapor Company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一次性汽化器装置及其组件和包装(Certain Disposable Vaporizer Devices and Components and Packaging Thereof)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美国Affiliated Imports, LLC of Pflugerville, TX、美国American Vape Company, LLC a/k/a American Vapor Company, LLC of Pflugerville, TX、美国Breeze Smoke, LLC of West Bloomfield, MI、中国广东Dongguan (Shenzhen) Shikai Technology Co.,Ltd. of China、美国EVO Brands, LLC of Wilmington, DE、美国Flawless Vape Shop Inc. of Anaheim,CA、美国Flawless Vape Wholesale & Distribution Inc. of Anaheim, CA、中国广东Guangdong Qisitech Co.,Ltd. of China、中国iMiracle (Shenzhe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美国Magellan Technology Inc. ofBuffalo, NY、美国Pastel Cartel, LLC of Pflugerville, TX、美国Price Point Distributors Inc. d/b/a PrincePoint NY of Farmingdale, NY、美国PVG2, LLC of Wilmington, DE、中国广东Shenzhen Daosen Vapi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Fumot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Funyin Electronic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Ha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Innoki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IVP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Noriya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Pingray Technology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Weiboli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美国SV3 LLC d/b/a Mi-One Brands of Phoenix, AZ、美国Thesy, LLC d/b/a Element Vape of El Monte,CA、中国Vapeonly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美国VICA Trading Inc. d/b/a Vapesourcing of Tustin, C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原文:https://www.usitc.gov/sites/default/files/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dn_3700_notice_10132023sgl.pdf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三、印度决定继续对华亚麻纱线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10月12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0/2023-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7月1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70旦以下或42支以下的亚麻纱线(Flax Yarn of Below 70 Lea Count or below 42 nm)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2.29~4.83美元/公斤,其中生产商/出口商江苏金元亚麻有限公司(Jiangsu Jinyuan Flax Co., Ltd.)、浙江金元亚麻有限公司(Zhejiang Jinyuan Flax Co., Ltd.)、浙江金达亚麻有限公司(Zhejiang Kingdom Linen Co., Ltd.)均为2.42美元/公斤,宜兴市舜昌亚麻纺织有限公司(Yixing Sunshine Linen Textile Co., Ltd.)为2.29美元/公斤,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4.83美元/公斤。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30610和530620项下产品。

2018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Jaya Shree Textiles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亚麻纱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8年9月1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8年10月18日,印度财政部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50~4.83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参见第53/2018-Customs号海关通报),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10月17日终止。2023年3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Grasim Industries Limited(Jaya Shree Textiles)和Sintex Industrie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70旦以下的亚麻纱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7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中央间接税和关税委员会官网,原文:https://taxinformation.cbic.gov.in/view-pdf/1009886/ENG/Notifications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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